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轉投資之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產生投資損失,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除須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申報外,尚須以歷次減資彌補虧損後之投資成本餘額計算出資額折減金額,以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財政部8日修正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台、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台、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平台營業人),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務。
避免網路交易逃漏,財政部近期訂定規範,針對每年存轉匯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且該年度有任四個月分存轉匯入筆數每月達200筆的個人「高頻交易帳戶」,金融機構應在每年3月底前,將帳戶身分資料、交易紀錄送交財政部,明(2023)年將首度實施。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進行投資,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