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扣繳憑單申報便利性,自11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得於主管機關核准註銷、裁撤或變更之文書發文日或清算完結日之「次日」起10日內採用網路申報當年度決、清算所得憑單。
衛福部建議自2021年1月1日起,一般保險費費率先恢復至二代健保施行前之5.17%(補充保險費費率依法連動調整至2.11%),未來視經濟復甦情形再適時檢討。該建議業於今日經行政院核定,衛福部亦將立即發布施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