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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審vs查帳vs簽證差異?
擴大書審
書審申報制度 又被稱為包稅制。簡單來說,選擇採用擴大書審報稅的企業,按照財政部訂定的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繳納所得稅後,通常即可免除被查帳的困擾。擴大書審免查帳的好處,雖然吸引不少企業採用,但也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可以使用擴大書審方式報稅。
根據財政部的規定,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有幾個條件:
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得依法調整純益率在擴大書審純益率以上,並按時繳稅者。
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則應依原本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不可調低至擴大書審純益率。也就是說申報的純益率只能由低調高,不能由高調低。符合書審資格的企業,若是獲利比財政部的標準低,只要願意按政府訂定的純益率計算並繳納所得稅,原則上就不再調帳查稅。
優點: 但擴大書審制度的壞處就是明明企業的純益率就是比政府訂的標準低或甚至虧損,還是要調整繳稅,這對企業來說非常的不利,也就是繳了不該繳的稅。所以如有上述情形時,就應與會計師討論採取查帳申報的帳務規劃。
缺點: 但擴大書審制度的壞處就是明明企業的純益率就是比政府訂的標準低或甚至虧損,還是要調整繳稅,這對企業來說非常的不利,也就是繳了不該繳的稅。所以如有上述情形時,就應與會計師討論採取查帳申報的帳務規劃。
查帳審核
所謂查帳審核是指國稅局採調閱營利事業之帳簿文據等有關資料,予以實地查核其申報書表來決定應繳納稅金。
優點: 在於自結報表賺多少錢就按此繳稅,不會有像書審申報多繳稅的情形。
缺點:原則上一定是查帳來認定應繳稅金,故帳冊表簿文據的記載方式就必需經得起查帳,若經不起查帳就會被核定需補繳稅款。 所以此時記帳的費用也會相對提高,但無論如何只要被國稅局查帳,國稅局總是會想盡辦法讓你補繳稅款。因此若不想國稅局直接來查帳,則可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來降低直接被國稅局查帳的機率。
會計師簽證申報
就是企業的帳冊文據先由會計師來查過,所以國稅局原則上也是書面審核。會計師主要係根據有關稅務法令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查核簽證客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檢查有關交易記錄與會計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以核定課稅所得額,並代理申報。 此項稅務簽證查核報告書,
可提供給國稅局,並使客戶避免因不瞭解稅法而導致逃漏稅款甚或多繳不該繳的稅,會計師會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提供合理稅負規劃之建議。
稅法特別針對會計師簽證申報訂有下列獎勵:
交際費限額提高:費用列支增加約3成,可直接減輕稅負。
盈虧可互抵:企業 前10年各期虧損,可先自本年度所得額中扣除。但前提是虧損年度及扣除年度都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 特別適合初期會虧損者。
降低被查帳的風險:國稅局僅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書面審核,公司被國稅局直接調帳查核機率較低。→ 降低補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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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稅額過高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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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影響?
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營利事業除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帳簿外,尚須依規定詳實記載交易事項及成本費用,以免經國稅局查核時,因帳載無法勾稽查核,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而調整所得額補稅,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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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查帳案例分享
1.取具非實際交易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進項稅額,
得不償失。
*.注意交易對象與開立憑證者是否相符
*.付款對項
2.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稅捐核課釋疑
交際費具有「任意支付」以期待增加「未來交易」之目的,且通常與營業收入之獲致「無必然因果
關係」
3.各公司、行號列報成本費用,應具交易事實並取具
合法憑證,勿虛列成本費用
*.要有交易事實
*.要有支付事實
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屬其他費用。
4.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需將餘存貨物開立發票報繳營
業稅
*.變更負責人為林太太後,即屬林太太個人出資經營
*.變更負責人使權利主體改變。
5.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請依規定開立發票及
報繳營業稅
*.提供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網站之網址。
*. 交易完成前將買受人於網路查詢電子發票及列印交明細方式等事項告知買受人。
*.應將電子發票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上開平臺。
*.將發票號碼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它方式告知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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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借址公司登記也要設算租金?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
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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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更新日期:110-10-06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作營業使用,或給醫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或住家用,它的課稅規定分下面2點來說明:
1.把房屋借給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上面所說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2.把房屋無償借給不是營業或執行業務者的其他個人作住家使用,要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的無償借用契約,這份契約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個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否則應該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