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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來台設立公司是否有資本額之限制?
外國人來台設立公司是否有資本額之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分公司 辦事處 最低資本額 有限公司:無,但須足敷設立成本。 有限公司:無,但須足敷設立成本。 營運資金並無限制 沒有資本額 股份有限公司:無,但須足敷設立成本。 股份有限公司:無,但須足敷設立成本。 特許行業例外 特許行業例外 特許行業例外 需確實從境外匯入台灣 需確實從境外匯入台灣 需確實從境外匯入台灣 建議NT500,000以上 建議NT500,000以上 建議NT500,000以上 -
外國人來台設立公司,人員可否申請工作證?
外國人來台設立公司,人員可否申請工作證?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分公司 辦事處 申請外國人工作證 經理、技術人員 經理、技術人員 經理、技術人員 代表人 (需向勞動部申請) 在台辦事處需要有實質績效
勞動部申請B類工作證網站 -
書審vs查帳vs簽證差異?
擴大書審
書審申報制度 又被稱為包稅制。簡單來說,選擇採用擴大書審報稅的企業,按照財政部訂定的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繳納所得稅後,通常即可免除被查帳的困擾。擴大書審免查帳的好處,雖然吸引不少企業採用,但也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可以使用擴大書審方式報稅。
根據財政部的規定,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有幾個條件:
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得依法調整純益率在擴大書審純益率以上,並按時繳稅者。
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則應依原本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不可調低至擴大書審純益率。也就是說申報的純益率只能由低調高,不能由高調低。符合書審資格的企業,若是獲利比財政部的標準低,只要願意按政府訂定的純益率計算並繳納所得稅,原則上就不再調帳查稅。
優點: 但擴大書審制度的壞處就是明明企業的純益率就是比政府訂的標準低或甚至虧損,還是要調整繳稅,這對企業來說非常的不利,也就是繳了不該繳的稅。所以如有上述情形時,就應與會計師討論採取查帳申報的帳務規劃。
缺點: 但擴大書審制度的壞處就是明明企業的純益率就是比政府訂的標準低或甚至虧損,還是要調整繳稅,這對企業來說非常的不利,也就是繳了不該繳的稅。所以如有上述情形時,就應與會計師討論採取查帳申報的帳務規劃。
查帳審核
所謂查帳審核是指國稅局採調閱營利事業之帳簿文據等有關資料,予以實地查核其申報書表來決定應繳納稅金。
優點: 在於自結報表賺多少錢就按此繳稅,不會有像書審申報多繳稅的情形。
缺點:原則上一定是查帳來認定應繳稅金,故帳冊表簿文據的記載方式就必需經得起查帳,若經不起查帳就會被核定需補繳稅款。 所以此時記帳的費用也會相對提高,但無論如何只要被國稅局查帳,國稅局總是會想盡辦法讓你補繳稅款。因此若不想國稅局直接來查帳,則可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來降低直接被國稅局查帳的機率。
會計師簽證申報
就是企業的帳冊文據先由會計師來查過,所以國稅局原則上也是書面審核。會計師主要係根據有關稅務法令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查核簽證客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檢查有關交易記錄與會計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以核定課稅所得額,並代理申報。 此項稅務簽證查核報告書,
可提供給國稅局,並使客戶避免因不瞭解稅法而導致逃漏稅款甚或多繳不該繳的稅,會計師會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提供合理稅負規劃之建議。
稅法特別針對會計師簽證申報訂有下列獎勵:
交際費限額提高:費用列支增加約3成,可直接減輕稅負。
盈虧可互抵:企業 前10年各期虧損,可先自本年度所得額中扣除。但前提是虧損年度及扣除年度都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 特別適合初期會虧損者。
降低被查帳的風險:國稅局僅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書面審核,公司被國稅局直接調帳查核機率較低。→ 降低補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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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稅額過高之風險?
- 除非你有很好的進銷存,或確實為銷售價格偏低。
稅務人員可能臆測有漏銷的因素~
留抵稅額太高,除非有特別原因可以合理解釋,
【貼心小提醒】誠實開發票才是上策。
- 除非你有很好的進銷存,或確實為銷售價格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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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影響?
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營利事業除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帳簿外,尚須依規定詳實記載交易事項及成本費用,以免經國稅局查核時,因帳載無法勾稽查核,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而調整所得額補稅,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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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查帳案例分享
1.取具非實際交易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進項稅額,
得不償失。
*.注意交易對象與開立憑證者是否相符
*.付款對項
2.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稅捐核課釋疑
交際費具有「任意支付」以期待增加「未來交易」之目的,且通常與營業收入之獲致「無必然因果
關係」
3.各公司、行號列報成本費用,應具交易事實並取具
合法憑證,勿虛列成本費用
*.要有交易事實
*.要有支付事實
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屬其他費用。
4.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需將餘存貨物開立發票報繳營
業稅
*.變更負責人為林太太後,即屬林太太個人出資經營
*.變更負責人使權利主體改變。
5.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請依規定開立發票及
報繳營業稅
*.提供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網站之網址。
*. 交易完成前將買受人於網路查詢電子發票及列印交明細方式等事項告知買受人。
*.應將電子發票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上開平臺。
*.將發票號碼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它方式告知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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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借址公司登記也要設算租金?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
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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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更新日期:110-10-06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作營業使用,或給醫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或住家用,它的課稅規定分下面2點來說明:
1.把房屋借給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上面所說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2.把房屋無償借給不是營業或執行業務者的其他個人作住家使用,要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的無償借用契約,這份契約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個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否則應該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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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罰則?
違章類型
1: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一、處罰依據:
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一、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者。… …」
二、案例:
張○○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擅自以××泡沫紅茶名義於109年1月1日經營冷飲店,案經調查屬實,並取具張○○承諾書認諾該店每日營業額3,000元附案。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依財政部85.4.26台財稅第851903313函規定,行為罰與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故本案依營業稅法第45條(行為罰)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漏稅罰)規定擇一從重處漏稅罰。
違章類型2:漏開統一發票
一、處罰依據:
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二、案例:
○○商號經人檢舉於109年2月8日(法定申報期限前)銷售個人電腦,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含稅)漏開統一發票,經查明屬實,並取具承諾書。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乃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按應繳稅款2,381元,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1倍罰鍰2,381元。(本案係1年內第1次查獲,已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納稅款。)
違章類型3:開立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
一、處罰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二、案例:
李○○於109年2月10日因女兒歸寧宴請賓客,向○○海鮮公司訂席16桌,每桌訂價8,500元,經人檢舉漏開統一發票,案經稽徵機關通知備查,該海鮮公司書立說明書表示,已依李○○之指示,開立抬頭為××公司之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129,524元稅額6,476元交付李○○,並提供發票存根聯供核。核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以○○海鮮公司開立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計129,524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行為罰計6,476元。
違章類型4:漏報進貨退出及折讓銷售額
一、處罰依據:
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二、案例:
×× 公司於109年1至2月漏報進貨退出及折讓銷售額60,000元,稅額3,000元,案經國稅局取具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並通知營業人備查,取有承諾書在案。核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3,000元並按所漏稅額3,000元,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5倍罰鍰1,500元。
違章類型5:以非供本業使用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
一、處罰依據:
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二、案例:
×× 公司於109年3至4月購買之冷氣及冰箱,係放置於負責人家裡自用,屬非供本業使用之進項憑銷售額80,000元稅額4,000元,案經稽徵機關調帳查核,已於當期扣抵銷項稅額。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4,000元並按所漏稅額4,000元,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5倍罰鍰2,000元。〈已於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
違章類型6: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
一、處罰依據:
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二、案例:
××公司於109年4月10日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150,893元稅額7,544元,未依規定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卻誤蓋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專用章,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4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乃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依銷售額150,893元處百分之一行為罰為1,5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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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罰則?
一、未依規定代扣稅款
(一)案情:XX 協會經稽徵機關查獲 108 年 2 月 1 日發放年終獎金 180,000 元予甲居住者員工,未依規定代扣稅款 9,000 元。(180,000 元×5%)
(二)違反法條:所得稅法第 88 條。
(三)裁處適用法條及應處罰鍰: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1 款暨稅務違章案件 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除限期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外,
並按應扣未扣稅額處 1 倍以下或 3 倍以下之罰鍰。
二、已代扣稅款未依限繳納
(一)案情:XX 公立學校 108 年 1 月 17 日發放年終獎金,已代扣稅款
98,536 元(存放於該校代收款專戶),未於 2 月 11 日(2 月 10 日遇假 日順延至隔日)前向公庫繳納,已於 3 月 15 日自動補繳稅款。
(二)違反法條:所得稅法第 92 條。
(三)裁處適用法條及應處罰鍰: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3 款,每逾 2 日加徵
1%滯納金,逾 30 天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98,536 元
×15%=14,780 元)
三、未依限申報扣繳憑單
(一)案情:XX 公立學校於 108 年 1 月 21 日以透過網路完成申報 107 年度 扣(免)繳憑單,惟短漏報 107 年 9 月發放教職員考績獎金
1,354,245 元,扣繳稅款 67,712 元(1,354,245 元*5%=67,712 元),
已於 108 年 3 月 4 日自動補報扣繳憑單。
(二)違反法條:所得稅法第 92 條。
(三)裁處適用法條及應處罰鍰: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2 款,扣繳義務人 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 92 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 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 20%之罰 鍰。......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67,712 元×10%=6,771 元)
四、未依限申報免扣繳憑單
(一)案情:XX 公會於 108 年 1 月 28 日以透過網路完成申報 107 年度扣 (免)繳憑單,惟短漏報捐贈○○公益團體受贈所得免扣繳憑單5,000 元,已於 108 年 2 月 20 日自動補報免扣繳憑單。
(二)違反法條:所得稅法第 89 條。
(三)裁處適用法條及應處罰鍰:所得稅法第 111 條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 處罰標準第 5 條規定,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 或執行業務者,違反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 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處該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之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執行業務者 1,500 元之罰 鍰......。自動補報其給付總額逾 1,500 元者,按應處罰鍰減輕1/2。(1,500*1/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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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罰則?
違章類型1:違反提送帳簿、文據、收受繳款書之處罰
一、處罰依據:
所得稅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第83條之規定,不按規定時間提送各種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處以1,500元以下之罰鍰。」
二、案例: A公司於109年6月30日收到稽徵機關調帳通知函,但該公司未於期限內提送相關帳簿憑證文據,亦未具明理由申請延期,應處新台幣500元罰鍰。(本案為第1次。)
違章類型2:已辦理結算申報,但漏報、短報課稅所得之處罰
一、處罰依據: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
二、案例: B公司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誤將當期營業收入748,830元,列為當期預收款,而漏報營業收入748,830元,致漏報應稅所得額748,830元,漏稅額127,301元,處以0.6倍之罰鍰76,380元。(本案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且屬查獲之日前五年內未曾查獲有本條文第一項漏報或短報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或查獲之日前五年內經查獲有本條文第一項漏報或短報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未經裁處罰鍰者,處所漏稅額0.6倍之罰鍰。)
違章類型3:核定虧損,但漏報、短報課稅所得之處罰
一、處罰依據: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二、案例: C 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虧損,因虛列薪資500,000元,致短漏報所得500,000元,惟因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85,000元,處以0.4倍之罰鍰34,000元。(本案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處所計算金額0.4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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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稅負差異?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稅負差異?
一、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應屬財產交易所得,以出資額售價減除出資額成本差額併入個人綜所稅,法人股東併入營所稅。
二、股份有限公司:先判斷是否有發行股票
(1) 無發行股票:應屬財產交易所得,以出資額售價減除出資額成本差額併入個人綜所稅,法人股東併入營所稅。
(2) 有發行股票:應屬證券交易所得,股東出售股權時應繳交千分之三證券交易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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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零稅率」的貨物或勞務有那些?
適用「零稅率」的貨物或勞務有那些?(9202)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 -
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之文件有哪些?
營業稅法細則11條
營業人依本法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之文件如下:
一、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
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
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
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
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
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
憑證影本。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貨物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為經監管海關核
准以電子媒體儲存載有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之售貨單
。但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免稅商店,其售貨單得免填列過
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四、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
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各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
抵聯。
五、經營國際間之運輸者,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
六、銷售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為銷售契約影本。
七、銷售貨物或提供修繕勞務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
,除報經海關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海關核發已交付使
用之證明文件或修繕契約影本。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者,
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課稅區營業人報關出口證明文件。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
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視
同出口或進口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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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貿易起運地交付地均在境外者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
民國 88 年 08 月 05 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
主旨:貴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之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經由貴公司與國外客戶及另與一家或數家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則其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說明:二、前揭貿易型態,因銷售之貨物,其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尚非屬營業稅法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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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之交易究屬居間或買賣?
營業人之交易究屬居間或買賣得依帳載認定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本部93年9月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
主旨:本部93年9月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令發布後,應如何認定營業人之交易究屬「居間」或「買賣」法律行為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說明:鑒於營業人應對自身交易之原因、事實知之甚稔,且應依法據實記帳、申報,故為簡化徵納雙方申報及查核程序作業之繁瑣及困難度,嗣後於查核有關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營業人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營業人以進、銷貨列帳者,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94/10/04台財稅字第094045512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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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之交易究屬居間或買賣得依帳載認定。
營業人之交易究屬居間或買賣得依帳載認定
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
台財稅字第09404551250號
主旨:本部93年9月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令發布後,應如何認定營業人之交易究屬「居間」或「買賣」法律行為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說明:鑒於營業人應對自身交易之原因、事實知之甚稔,且應依法據實記帳、申報,故為簡化徵納雙方申報及查核程序作業之繁瑣及困難度,嗣後於查核有關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營業人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營業人以進、銷貨列帳者,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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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由其直接對上開國外客戶交貨者,所賺取信用狀差額,能否適用零稅率?(9216)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由其直接對上開國外客戶交貨者,所賺取信用狀差額,能否適用零稅率?(9216)
該經營三角貿易之營業人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並依照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75.7.29台財稅7555603號函)
一、應按列帳方式區分:
(一)該經營三角貿易之營業人,如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者,得按其收付差額申報營業稅銷售額,並依照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及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如:國外客戶及第三國供應商訂貨單、提貨單或出貨單...等)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5.7.29台財稅第7555603號、78.11.23台財稅780691662號函)
(二)該經營三角貿易之營業人,如與國外客戶及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滙出及匯入者,得按進銷貨科目列帳,則該筆交易因貨物起運地及交付地均不在中華民國境內,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需列報營業稅銷售額。(財政部賦稅署88.8.5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
二、如何認定列帳方式:(財政部93.9.3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94.10.4台財稅字第09404551250號函)
(一)經營前開三角貿易之國內營業人,如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居間」行為,應以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並檢具證文件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
(二)經營前開三角貿易之國內營業人,如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行為,應以收付全額分別認列進貨成本及銷貨收入,無需申報營業稅。 -
股份可自由轉讓?
(一)、依公司法第163條之意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股份轉讓係以自由轉讓為原則,另依同法第165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股份之轉讓,僅須按法定程序向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即可,毋庸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二)、依公司法第197條(217條準用),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其股份已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
「股份轉讓」課稅方式?
(一)、有限公司【財產交易所得】
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其出資額非屬證券交易,應屬財產交易,故無證交稅之課徵,僅以出資額售價與出資額成本之差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自行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二)、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財產交易所得】
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於轉讓股份時,持憑辦理過戶之各種「股份轉讓憑證」及其他代表「股份」之憑證,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應免 課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68.7.17台財稅第34879號函)
該股權核非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2項及證交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得視為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
但若出售有賺錢,個人股東必須就交易所得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法人股東為公司營利所得。(三)、股份有限公司【有發行股票】【證券交易】
股東出售轉讓有發行股票之股權:則符合證交法所稱之證券交易所得,於股東股權出售轉讓時,股東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註:是否有發行股票可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企業信用報告加查A18(股票簽證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