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透過Google、Facebook登載廣告費,需依法扣繳稅款 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網路跨境交易日漸蓬勃,不少國內營利事業為拓展事業,常透過Google、Facebook或外國社群網站、交易平台等登載網路社群廣告,此等外國營利事業如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收取之報酬應由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應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並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一、營利事業符合一定條件者,可於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 二、109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如經國稅局核准延(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無須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