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將資金借給公司所產生之債權,其帳務上係以「股東往來」貸餘科目列示,若公司經營連年虧損,股東是否可直接以股東往來彌補累積虧損?對公司及股東而言,是否會將有稅負產生?以下針對幾個不用議題,將資料整理如內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熱心民眾以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向國稅局檢舉他人涉有逃漏稅,請求立案調查,倘經國稅局通知檢舉人補正具體事證,仍未提供,國稅局將不續處理該檢舉案。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領政府核發之企業補助款,應列報取得年度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但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得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