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票股利,嗣後出售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以其面額依同法第44條及第48條規定計算成本;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行動網路世代,財政部今(110)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針對適用於「透過網際網路下載資料後不需再編修資料」且「無須檢附證明文件」的納稅義務人提供手機報稅新管道,讓納稅義務人用手機就可完成申報繳稅及退稅流程,既方便又快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