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除應檢附合約、匯款證明及提供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實認定外,尚須注意以下列對象為受款人者,將不得列報佣金支出: 一、出口廠商或其員工。 二、國外經銷商。 三、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欲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可利用線上服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即可線上申請,並可隨時查詢進度及線上下載相關文件,免至國稅局臨櫃辦理,安全快速又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