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辦理融資借款,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但實際上該存貨仍在公司並未移轉,不得按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揭露說明。
針對許多台商經營跨國貿易,但物流未經過本國的貿易模式,中區國稅局表示,雖然出貨端與收貨端都不在台灣,我國海關不會有銷售額紀錄,但國稅局仍能從外匯金流資訊,發現業者隱匿申報情形,呼籲業者誠實申報相關銷售所得,以免面臨補稅加罰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