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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2024-09-20

購置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限額部分所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營利事業列報之折舊超過限額者,除調整補稅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最新消息 2024-09-20

執行業務者執業地址與住所同一處所,相關執行業務費用認定原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其執業地址與住所為同一處所,應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規定列報相關費用。

最新消息 2024-09-02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正式開跑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自今(113)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比照推算),為期1個月,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免辦理暫繳申報者外,應辦理暫繳申報。

最新消息 2024-08-08

營業人預收貨款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若於交付貨物前預先收取價款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該時限表規定,從事買賣業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惟於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倘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追繳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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