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洗錢防制政策,經濟部自107年11月1日施行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之公司申報制度,公司每年應於3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年度申報,提醒公司要在期限內將上一年度(109年)截至12月底止有關「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10%股東」的資料,申報至「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網址:https://ctp.tdcc.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