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國人租屋權益,促進租屋電費計收公平合理及電費資訊透明,內政部今(4)日部務會報安排地政司報告「租屋電費新制」。次長董建宏表示,行政院已於昨(3)日核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內政部目前正辦理公告作業,預計於7月15日正式生效上路。董建宏強調,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租屋電費新制上路後所訂租約,房東如違反規定超收電費者,房客可向縣市政府消保或地政單位提出申訴要求改正,如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又仍拒不改正者,並可加重處5萬至50萬元罰鍰,且得按次處罰,提醒房東勿以身試法。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父母自銀行帳戶提領存款並以子女名義辦理1年期定期存單,因定期存單金額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卻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補稅並處予罰鍰。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而所謂的財產,依同條第1項規定,是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營業人甲商號從事飲料及菸酒零售,經查該商號及負責人資金往來帳戶,發現甲商號常利用負責人個人帳戶收受及支付貨款,除查有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14,200萬元外,進貨亦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前揭事實經商號負責人承認違章屬實,因此甲商號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14,200萬元部分,除應補徵營業稅710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355萬元;另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部分,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裁處罰鍰100萬元(最高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與銷貨時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致漏報銷售額之行為,為各具獨立性之違章行為,倘經查獲是類漏進漏銷案件,進貨部分及銷貨部分應分別依規定處以行為罰及漏稅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