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有股利收入即為兼營營業人,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兼營辦法)規定,按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惟其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但經採用後三年內不得變更。該局說明,若營利事業除了股利收入外無其他之免稅銷售額,且帳簿記載完備,則採直接扣抵法可真實反映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對營業人較為有利。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111年1月14日申報110年11至12月營業稅時,列報國內股利收入並依兼營辦法採比例扣抵法計算調整應納稅額,嗣該局於111年8月25日查獲該公司110年度取得國外股利收入8,000萬元漏未申報,經該局重行計算其不得扣抵比例為10%,核定補徵營業稅116萬元,並處罰鍰40萬元。
該局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年度結束時應記得將全年度取得之股利收入(含國內、國外之現金及股票股利)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選擇較有利的計算方法,依兼營辦法計算調整營業稅額。如仍有疑義,可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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