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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罰則?
違章類型
1: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一、處罰依據:
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一、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者。… …」
二、案例:
張○○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擅自以××泡沫紅茶名義於109年1月1日經營冷飲店,案經調查屬實,並取具張○○承諾書認諾該店每日營業額3,000元附案。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依財政部85.4.26台財稅第851903313函規定,行為罰與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故本案依營業稅法第45條(行為罰)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漏稅罰)規定擇一從重處漏稅罰。
違章類型2:漏開統一發票
一、處罰依據:
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二、案例:
○○商號經人檢舉於109年2月8日(法定申報期限前)銷售個人電腦,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含稅)漏開統一發票,經查明屬實,並取具承諾書。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乃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按應繳稅款2,381元,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1倍罰鍰2,381元。(本案係1年內第1次查獲,已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納稅款。)
違章類型3:開立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
一、處罰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二、案例:
李○○於109年2月10日因女兒歸寧宴請賓客,向○○海鮮公司訂席16桌,每桌訂價8,500元,經人檢舉漏開統一發票,案經稽徵機關通知備查,該海鮮公司書立說明書表示,已依李○○之指示,開立抬頭為××公司之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129,524元稅額6,476元交付李○○,並提供發票存根聯供核。核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以○○海鮮公司開立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計129,524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行為罰計6,476元。
違章類型4:漏報進貨退出及折讓銷售額
一、處罰依據:
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二、案例:
×× 公司於109年1至2月漏報進貨退出及折讓銷售額60,000元,稅額3,000元,案經國稅局取具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並通知營業人備查,取有承諾書在案。核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3,000元並按所漏稅額3,000元,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5倍罰鍰1,500元。
違章類型5:以非供本業使用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
一、處罰依據:
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二、案例:
×× 公司於109年3至4月購買之冷氣及冰箱,係放置於負責人家裡自用,屬非供本業使用之進項憑銷售額80,000元稅額4,000元,案經稽徵機關調帳查核,已於當期扣抵銷項稅額。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4,000元並按所漏稅額4,000元,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5倍罰鍰2,000元。〈已於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
違章類型6: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
一、處罰依據:
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二、案例:
××公司於109年4月10日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150,893元稅額7,544元,未依規定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卻誤蓋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專用章,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4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乃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依銷售額150,893元處百分之一行為罰為1,5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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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罰則?
一、未依規定代扣稅款
(一)案情:XX 協會經稽徵機關查獲 108 年 2 月 1 日發放年終獎金 180,000 元予甲居住者員工,未依規定代扣稅款 9,000 元。(180,000 元×5%)
(二)違反法條:所得稅法第 88 條。
(三)裁處適用法條及應處罰鍰: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1 款暨稅務違章案件 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除限期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外,
並按應扣未扣稅額處 1 倍以下或 3 倍以下之罰鍰。
二、已代扣稅款未依限繳納
(一)案情:XX 公立學校 108 年 1 月 17 日發放年終獎金,已代扣稅款
98,536 元(存放於該校代收款專戶),未於 2 月 11 日(2 月 10 日遇假 日順延至隔日)前向公庫繳納,已於 3 月 15 日自動補繳稅款。
(二)違反法條:所得稅法第 92 條。
(三)裁處適用法條及應處罰鍰: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3 款,每逾 2 日加徵
1%滯納金,逾 30 天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98,536 元
×15%=14,780 元)
三、未依限申報扣繳憑單
(一)案情:XX 公立學校於 108 年 1 月 21 日以透過網路完成申報 107 年度 扣(免)繳憑單,惟短漏報 107 年 9 月發放教職員考績獎金
1,354,245 元,扣繳稅款 67,712 元(1,354,245 元*5%=67,712 元),
已於 108 年 3 月 4 日自動補報扣繳憑單。
(二)違反法條:所得稅法第 92 條。
(三)裁處適用法條及應處罰鍰: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2 款,扣繳義務人 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 92 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 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 20%之罰 鍰。......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67,712 元×10%=6,771 元)
四、未依限申報免扣繳憑單
(一)案情:XX 公會於 108 年 1 月 28 日以透過網路完成申報 107 年度扣 (免)繳憑單,惟短漏報捐贈○○公益團體受贈所得免扣繳憑單5,000 元,已於 108 年 2 月 20 日自動補報免扣繳憑單。
(二)違反法條:所得稅法第 89 條。
(三)裁處適用法條及應處罰鍰:所得稅法第 111 條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 處罰標準第 5 條規定,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 或執行業務者,違反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 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處該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之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執行業務者 1,500 元之罰 鍰......。自動補報其給付總額逾 1,500 元者,按應處罰鍰減輕1/2。(1,500*1/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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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罰則?
違章類型1:違反提送帳簿、文據、收受繳款書之處罰
一、處罰依據:
所得稅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第83條之規定,不按規定時間提送各種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處以1,500元以下之罰鍰。」
二、案例: A公司於109年6月30日收到稽徵機關調帳通知函,但該公司未於期限內提送相關帳簿憑證文據,亦未具明理由申請延期,應處新台幣500元罰鍰。(本案為第1次。)
違章類型2:已辦理結算申報,但漏報、短報課稅所得之處罰
一、處罰依據: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
二、案例: B公司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誤將當期營業收入748,830元,列為當期預收款,而漏報營業收入748,830元,致漏報應稅所得額748,830元,漏稅額127,301元,處以0.6倍之罰鍰76,380元。(本案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且屬查獲之日前五年內未曾查獲有本條文第一項漏報或短報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或查獲之日前五年內經查獲有本條文第一項漏報或短報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未經裁處罰鍰者,處所漏稅額0.6倍之罰鍰。)
違章類型3:核定虧損,但漏報、短報課稅所得之處罰
一、處罰依據: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二、案例: C 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虧損,因虛列薪資500,000元,致短漏報所得500,000元,惟因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85,000元,處以0.4倍之罰鍰34,000元。(本案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處所計算金額0.4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