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謂股東對公司之債權?
公司在營運過程中會因暫時周轉需要而向股東借入資金供日常營運所需,此即股東對公司產生債權的主要來源,其性質上係屬於公司的負債,卻屬於股東的債權,既然屬於公司營運交易的一部分,為了反映公司實質之財務狀況,此股東對公司的債權自應反映於公司的財務報表中,一般將此股東之債權反映於「股東往來」會計項目之貸方。
-
股東為何要放棄對公司的債權?
一般最主要原因為:公司累積虧損,為改善公司財務結構,降低公司負債比率、彌補公司龐大的累積虧損等。
-
何謂股東對公司之債權?
公司在營運過程中會因暫時周轉需要而向股東借入資金供日常營運所需,此即股東對公司產生債權的主要來源,其性質上係屬於公司的負債,卻屬於股東的債權,既然屬於公司營運交易的一部分,為了反映公司實質之財務狀況,此股東對公司的債權自應反映於公司的財務報表中,一般將此股東之債權反映於「股東往來」會計項目之貸方。
-
股東放棄對公司之債權時會計上如何處理?
原依94年5月5日經商字第09402048030號函第1點之規定:「查股東資金借給公司,乃股東對公司之債權,應以「股東往來」之科目帳列「負債」項下,而股東放棄對公司之債權,係屬對公司之捐贈,依商業會計法第42條第2項之規定,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或其他收入。又依本部91年3月14日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函規定,股東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者,以「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入帳;而有限公司類推適用上開規定,依出資比例放棄債權者列入資本公積,未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者,則帳列「其他收入」科目,合先敘明。」
亦即,
股東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者:
DR.股東往來
CR.資本公司-受領贈與之所得
股東未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者:
DR.股東往來
CR.其他收入
惟依經濟部106年9月21日經商字第10602420200號函釋第2點之規定:「報導期間開始日在106年1月1日以後之財務報表,關於股東無償放棄債權或捐贈財產予公司,係股東基於股東之地位所為之行為,無論有無依持股比例,應一律認列為資本公積,本部94年5月5日經商字第09402048030號函與上開說明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故依現行解釋作法,股東依股權比例或未依股權比例放棄對公司之債權時,其會計分錄皆為:
DR.股東往來
CR.資本公積-受領贈與
-
股東墊款給公司時會計上如何處理?
一、 股東墊款給公司時
股東墊款給公司時之會計處理為:
DR.銀行存款
CR.股東往來-本金
若有約定利息支付時
DR.利息支出
CR.銀行存款
應計利息時
DR.利息支出
CR.股東往來-利息(或應付利息-股東)
-
股東放棄對公司債權之稅務處理?
1. 所得稅法第4條(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第1項第17款之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2. 依財政部65年12月28日台財稅第38600號函之規定:「公司之「股東往來」帳戶,如屬貸方餘額,此項餘額係屬股東對公司之債權,如股東為彌補公司帳面累積虧損,按股份比例放棄對公司之債權,用以彌補自己之股權虧損,應免課贈與稅。
(備註:若股東未依股權比例放棄對公司之債權,將會被課贈與稅)
3. 原財政部75年8月7日台財稅第7525447號函第2點之規定:「公司自個人受領之贈與,免列入當年度損益課稅,應以其全數列入資本公積,公司自營利事業受贈之所得,應列入當年度損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其稅後餘額列入資本公積。」,惟該函令未被列入94年版及以後年度之法令彙編。故公司自個人受領之贈與需回歸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解釋及所得稅法第4條之規定處理。
即自然人股東放棄對公司之債權(依比例放棄不課贈與稅),公司不用列入收入課稅;法人股東放棄對公司之債權,公司須列入收入課稅。
-
股東放棄對公司債權之稅務處理-營所稅申報 如何調整?
1. 自然人股東
帳列:資本公積,申報營所稅無須調整收益。
2. 法人股東
帳列:資本公積,申報營所稅時,將法人股東放棄之債權金額填於營所稅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第44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