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給付境外電商 扣繳20%稅款
原則:給付境外電商 扣繳20%稅款
例外:請參照外國營利事業(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核准名單
國內業者向境外電商採購服務時,給付款項將會面臨扣繳稅款的問題。台北國稅局提醒,原則上國內業者應依照給付款項全額,計算20%扣繳稅款,不過若提供服務的境外電商已申請核定利潤率課稅,國內業者可以依據利潤率、境內貢獻度等大幅減輕扣繳額度。
然而包含Amazon、Apple、Airbnb、Dropbox、Facebook等知名境外電商在內,都已經申請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課稅,官員表示,2017年至今陸續共有39家境外電商已申請適用,國內業者作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會大幅降低,改依「給付總額×我國來源收入×核定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率20%」計算。
未扣稅款罰則-未被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處罰
扣繳義務人如果沒有依照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時,除了限定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以及補報扣繳憑單以外,還要按照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1倍以下的罰鍰,如果仍沒有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或未按實補報扣繳憑單時,則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3倍以下的罰鍰。但如果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而且已經在期限內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的話,免予處罰。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1項)
補充 : 逾期申報罰則-未被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處罰
次年1月底前已自動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二款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按扣繳稅額處5%之罰鍰,最低金額不低於750,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正常係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2項第4款,如屬第5款可低於750)。
次年1月底前未自動申報:按應扣繳稅額處10%之罰鍰,最低金額750元,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實務上稅局可能按件(按給付次數)處罰
-
FACEBOOK臉書廣告扣繳6%
STEP1 臉書廣告扣繳法規與申報期限
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繳稅款
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繳清稅款、申報、開立扣繳憑單。
扣繳率 20%
臉書申請之境內淨利率30%、利潤貢獻度100%
即扣繳義務人應扣繳稅款為 給付額*30%*100%*20%=給付額*6%。
也就是說,以此種方式支付臉書廣告的營業人,需要額外支付約 6.x %的稅款。
STEP 2 臉書廣告費整理,彙整並計算應繳納稅額
如信用卡支付1,000元,扣繳稅額=(1.000/94%)*6%=63元 (無條件捨去)。
STEP 3 臉書廣告扣繳-繳納稅款
注意應於付款的10日內繳納扣繳稅並申報完成。
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專用)—353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44W45
STEP 4 臉書廣告扣繳-線上申報
從到財政部電子繳稅申報服務網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
https://tax.nat.gov.tw/alltax-download.html?id=3
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
未扣稅款罰則-未被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處罰
扣繳義務人如果沒有依照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時,除了限定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以及補報扣繳憑單以外,還要按照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1倍以下的罰鍰,如果仍沒有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或未按實補報扣繳憑單時,則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3倍以下的罰鍰。但如果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而且已經在期限內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的話,免予處罰。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1項)
補充 : 逾期申報罰則-未被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處罰
次年1月底前已自動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二款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按扣繳稅額處5%之罰鍰,最低金額不低於750,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正常係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2項第4款,如屬第5款可低於750)。
次年1月底前未自動申報:按應扣繳稅額處10%之罰鍰,最低金額750元,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實務上稅局可能按件(按給付次數)處罰
-
扣繳率? 參照扣繳簡表
-
境外網路交易是否要扣繳?
一、網路交易課稅規定
網路拍賣中購買國外費用分類:
1、國外網路註冊機構(例如 GoDaddy)
受理申請人取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等註冊業務,並收取註冊費及管理費。
2、國外虛擬主機(例如 AWS)
提供網路連線、虛擬主機或加值服務,收取連線服務費用、帳號手續費用、代管主機費用等。
3、國外拍賣網站(例如 eBay)
提供線上交易平臺,協助承租人或會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網頁設計建置費用、平臺租金、商品上架費用或廣告費用等。
4、國外購物網站 -- 銷售有形商品者(例如 Amazon 銷售紙本書)
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
5、國外購物網站 -- 銷售無形商品者(例如 Amazon 銷售電子書)
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無形商品,再藉由實體通路提供勞務或直接藉由網路傳輸方式下載儲存至買受人電腦設備運用或未儲存而以線上服務、視訊瀏覽、音頻廣播、互動式溝通、遊戲等數位型態使用。
二、營業稅方面:國外公司透過網路提供服務予台灣使用者,視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三、所得稅方面:國外公司透過網路提供服務予台灣使用者所收取之服務費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法規定由買受人(也就是台灣公司)作為納稅義務人及扣繳義務人。
四、公司處理方式:
1、按照稅法規定: 20% 扣繳稅款(若為401以外之營業人需另繳營業稅5%)
所得稅:假設公司實際支付 Github US$ 1,200,則申報支付 Github 總額 US$ 1,500(=US$ 1,200/80%),並扣繳 US$ 300(= 支付總額 US$ 1,500 20%)後匯出剩餘的 US$ 1,200 給 Github。營業稅:公司申報繳納營業稅 US$ 75(= 支付總額 US$ 1,5005%)。此時繳納的進項稅額未來可抵銷項稅額,性質應屬「預付稅款」,嚴格來說不算真正的支出)。
2、將申請、安裝、維護 Github 的工作外包給某位工程師
公司支付薪資給該工程師,至於該工程師提供此服務所需之成本費用(例如買電腦、付錢給 Github 等等),與公司無關。此作法對該工程師較不利,將因增加其薪資所得提高其綜所稅負擔,且將公司之稅務申報風險與責任移轉予該工程師。
3、改以其他名目核銷此 US$ 1,200 支出
但請注意,此作法將導致財務報表不實表達,可能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4、放棄申報此 US$ 1,200 支出,改由私人負擔,與公司無關
但請注意,此作法將導致財務報表不實表達,可能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4 款、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