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書審vs查帳vs簽證差異?
擴大書審
書審申報制度 又被稱為包稅制。簡單來說,選擇採用擴大書審報稅的企業,按照財政部訂定的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繳納所得稅後,通常即可免除被查帳的困擾。擴大書審免查帳的好處,雖然吸引不少企業採用,但也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可以使用擴大書審方式報稅。
根據財政部的規定,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有幾個條件:
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得依法調整純益率在擴大書審純益率以上,並按時繳稅者。
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則應依原本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不可調低至擴大書審純益率。也就是說申報的純益率只能由低調高,不能由高調低。符合書審資格的企業,若是獲利比財政部的標準低,只要願意按政府訂定的純益率計算並繳納所得稅,原則上就不再調帳查稅。
優點: 但擴大書審制度的壞處就是明明企業的純益率就是比政府訂的標準低或甚至虧損,還是要調整繳稅,這對企業來說非常的不利,也就是繳了不該繳的稅。所以如有上述情形時,就應與會計師討論採取查帳申報的帳務規劃。
缺點: 但擴大書審制度的壞處就是明明企業的純益率就是比政府訂的標準低或甚至虧損,還是要調整繳稅,這對企業來說非常的不利,也就是繳了不該繳的稅。所以如有上述情形時,就應與會計師討論採取查帳申報的帳務規劃。
查帳審核
所謂查帳審核是指國稅局採調閱營利事業之帳簿文據等有關資料,予以實地查核其申報書表來決定應繳納稅金。
優點: 在於自結報表賺多少錢就按此繳稅,不會有像書審申報多繳稅的情形。
缺點:原則上一定是查帳來認定應繳稅金,故帳冊表簿文據的記載方式就必需經得起查帳,若經不起查帳就會被核定需補繳稅款。 所以此時記帳的費用也會相對提高,但無論如何只要被國稅局查帳,國稅局總是會想盡辦法讓你補繳稅款。因此若不想國稅局直接來查帳,則可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來降低直接被國稅局查帳的機率。
會計師簽證申報
就是企業的帳冊文據先由會計師來查過,所以國稅局原則上也是書面審核。會計師主要係根據有關稅務法令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查核簽證客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檢查有關交易記錄與會計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以核定課稅所得額,並代理申報。 此項稅務簽證查核報告書,
可提供給國稅局,並使客戶避免因不瞭解稅法而導致逃漏稅款甚或多繳不該繳的稅,會計師會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提供合理稅負規劃之建議。
稅法特別針對會計師簽證申報訂有下列獎勵:
交際費限額提高:費用列支增加約3成,可直接減輕稅負。
盈虧可互抵:企業 前10年各期虧損,可先自本年度所得額中扣除。但前提是虧損年度及扣除年度都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 特別適合初期會虧損者。
降低被查帳的風險:國稅局僅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書面審核,公司被國稅局直接調帳查核機率較低。→ 降低補稅風險。
▲ 廷達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新北公司登記的服務;且有深厚的專業背景,能提供全面的會計事項支援。 -
留抵稅額過高之風險?
- 除非你有很好的進銷存,或確實為銷售價格偏低。
稅務人員可能臆測有漏銷的因素~
留抵稅額太高,除非有特別原因可以合理解釋,
【貼心小提醒】誠實開發票才是上策。
- 除非你有很好的進銷存,或確實為銷售價格偏低。
-
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影響?
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營利事業除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帳簿外,尚須依規定詳實記載交易事項及成本費用,以免經國稅局查核時,因帳載無法勾稽查核,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而調整所得額補稅,影響權益。
-
國稅局查帳案例分享
1.取具非實際交易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進項稅額,
得不償失。
*.注意交易對象與開立憑證者是否相符
*.付款對項
2.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稅捐核課釋疑
交際費具有「任意支付」以期待增加「未來交易」之目的,且通常與營業收入之獲致「無必然因果
關係」
3.各公司、行號列報成本費用,應具交易事實並取具
合法憑證,勿虛列成本費用
*.要有交易事實
*.要有支付事實
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屬其他費用。
4.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需將餘存貨物開立發票報繳營
業稅
*.變更負責人為林太太後,即屬林太太個人出資經營
*.變更負責人使權利主體改變。
5.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請依規定開立發票及
報繳營業稅
*.提供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網站之網址。
*. 交易完成前將買受人於網路查詢電子發票及列印交明細方式等事項告知買受人。
*.應將電子發票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上開平臺。
*.將發票號碼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它方式告知買受人
▲ 別讓繁複的新北公司登記過程阻礙創業計畫,廷達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完整的服務。 -
無償借址公司登記也要設算租金?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
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
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更新日期:110-10-06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作營業使用,或給醫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或住家用,它的課稅規定分下面2點來說明:
1.把房屋借給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上面所說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2.把房屋無償借給不是營業或執行業務者的其他個人作住家使用,要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的無償借用契約,這份契約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個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否則應該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
-
營業稅受罰案例(一)
實務上較常發生之違章案件,營業人應多留意,以免受罰。
一、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未購發票或無營業稅額亦需申報。
◎案例:A貿易公司於110年3月20日申請設立登記,並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公司因剛開業未接到訂單,故3-4月份並未申購發票,公司會計張小姐於接獲主管稽徵機關查詢電話及通知公文後,始自110年5-6月份起購買發票,而5、6月間公司因仍無營業情事,張小姐以為無銷售額自不須繳稅也不必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案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發現未申報之情事而被處罰滯怠報金。
◎所犯錯誤:A貿易公司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之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二、作廢發票之收執聯及扣抵聯,要訂在同張發票存根聯上,以避免發生漏報有效發票之銷售額。
◎案例:B實業公司李姓會計小姐開立之110年6月份UF12345678號統一發票,因書寫錯誤致遭買受人甲公司退回並要求另行開立,但李姓會計小姐卻因疏忽而將該張作廢發票之收執聯及扣抵聯,訂在UF12345677號(即作廢發票之前一張有效發票)上,致在申報統一發票明細表時,漏報該張有效發票銷售額200,000元,營業稅額10,000元,案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據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發現有漏報銷售額情事。
◎所犯錯誤:B實業公司李姓會計小姐因疏忽未將作廢發票訂在同張發票存根聯,而漏報前一張有效發票之銷售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之規定。三、申報銷售額前,應逐筆檢查有無已開立之發票,誤予截角,以免發生漏報銷售額、稅額情事。
◎案例:C商號於申報110年11、12月份統一發票明細表時,誤將110年11月8日XT12334566號之有效發票截角,致漏填該筆銷售額365,000元,營業稅額18,250元,案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據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發現,除應補稅外,並應再處所漏稅額5倍以下罰鍰。
◎所犯錯誤:C商號會計小姐於申報110年11月份統一發票明細表時,將XT12334566號之有效發票誤予截角,明細表並註明為空白,實際為漏報銷售額,涉嫌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 -
營業稅受罰案例(二)
四、進項憑證若以影本申報扣抵時,應檢查是否有重複扣抵情事。
◎案例:D實業公司於申報110年9、10月份銷售額時,已將110年9月份進貨統一發票號碼WP12334456銷售額508,000元,稅額25,400元,於110年11月15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該公司會計小姐因作業疏忽,誤以為尚未申報扣抵,而向銷貨公司再取得該張發票影本,並於申報110年11、12月份銷售額時,重複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經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發現,除應補稅外,尚須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所犯錯誤:會計小姐因作業疏忽,重複申報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涉嫌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五、勿取得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案例:E公司於110年5月6日向Y商號進貨新臺幣500,000元,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而以F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UF12334456號申報扣抵銷項稅額25,000元,案經主管稽徵機關××專案查緝小組查獲F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並通報E公司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查處其違章行為。
◎所犯錯誤:E公司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4條暨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六、有進貨退出或折讓情事,應於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案例:G實業公司於110年5月3日向H公司進貨,取得進項憑證發票銷售額323,500元,稅額16,175元,並於110年7月15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此筆進貨於110年6月2日發生進貨退出金額39,800元,稅額1,990元,並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惟卻未於發生當期110年7月15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案經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發現,違章受罰。
◎所犯錯誤:G實業公司因進貨退出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未於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致遭受罰。 -
營業稅受罰案例(三)
七、收銀機油墨應時常添加,以避免開立發票因油墨不清,致造成應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而受罰。
◎案例:P公司110年9月3日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因收銀機油墨不足致填載事項模糊不清即交付予買受人甲,該張發票經對獎獲致六獎,檢據領取中獎獎金時,代發統一發票獎金單位發現上情,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處新臺幣1,500元之罰鍰。
◎所犯錯誤:P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因填載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認所載事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八、開立發票給營業人,不要忘記填寫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案例:J實業公司銷貨予K公司,王姓會計小姐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予K公司時,未填寫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所犯錯誤:J實業公司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規定,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九、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不可申報扣抵。
◎案例:L公司會計張小姐將張姓負責人交際應酬所取得之進項憑證BU12345566號,銷售額28,000元,稅額1,400元,與所購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憑證BU12348899號,銷售額450,000元,稅額22,500元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發現該L公司持不得扣抵之進項費用及固定資產憑證虛報進項稅額,涉嫌違章。
◎所犯錯誤:L公司所持不得扣抵進項憑證向主管稽徵機關虛報進項稅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5款之規定,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
營業稅受罰案例(四)
十、採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非本業之商品、勞務或固定資產,均應開立統一發票。
◎案例:M公司於110年9月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因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於110年12月出售時未開立發票亦未申報,案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除應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所犯錯誤: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縱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惟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於銷售時,開立發票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繳稅款。十一、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罰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案例:N企業行未辦理稅籍登記即自110年9月起營業,案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於110年12月查獲,其每月銷售額60萬元至80萬元不等,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查獲有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及未給與他人憑證情事,除處漏稅罰、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採擇一從重)及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罰鍰外,另就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金額,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所犯錯誤:N企業行未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5條規定,應依同法第45條、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給與憑證)之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又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違反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