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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負責人的健保費金額為負責人自付,非公司負擔,所以不能作為公司的保險費。
「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應予核實認定,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的薪資。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 第18條及第23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一、第一類保險人(三)第10條第一款第4目及第5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金額保險費。
此意旨:保險費由營利事業負擔的部分,才可以核實認定為公司的費用。而負責人依健保法規規定,負責人及眷屬保險費是全額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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