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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零稅率」的貨物或勞務有那些?
適用「零稅率」的貨物或勞務有那些?(9202)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 -
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之文件有哪些?
營業稅法細則11條
營業人依本法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之文件如下:
一、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
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
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
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
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
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
憑證影本。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貨物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為經監管海關核
准以電子媒體儲存載有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之售貨單
。但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免稅商店,其售貨單得免填列過
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四、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
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各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
抵聯。
五、經營國際間之運輸者,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
六、銷售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為銷售契約影本。
七、銷售貨物或提供修繕勞務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
,除報經海關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海關核發已交付使
用之證明文件或修繕契約影本。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者,
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課稅區營業人報關出口證明文件。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
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視
同出口或進口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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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貿易起運地交付地均在境外者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
民國 88 年 08 月 05 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
主旨:貴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之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經由貴公司與國外客戶及另與一家或數家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則其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說明:二、前揭貿易型態,因銷售之貨物,其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尚非屬營業稅法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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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之交易究屬居間或買賣?
營業人之交易究屬居間或買賣得依帳載認定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本部93年9月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
主旨:本部93年9月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令發布後,應如何認定營業人之交易究屬「居間」或「買賣」法律行為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說明:鑒於營業人應對自身交易之原因、事實知之甚稔,且應依法據實記帳、申報,故為簡化徵納雙方申報及查核程序作業之繁瑣及困難度,嗣後於查核有關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營業人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營業人以進、銷貨列帳者,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94/10/04台財稅字第094045512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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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之交易究屬居間或買賣得依帳載認定。
營業人之交易究屬居間或買賣得依帳載認定
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
台財稅字第09404551250號
主旨:本部93年9月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令發布後,應如何認定營業人之交易究屬「居間」或「買賣」法律行為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說明:鑒於營業人應對自身交易之原因、事實知之甚稔,且應依法據實記帳、申報,故為簡化徵納雙方申報及查核程序作業之繁瑣及困難度,嗣後於查核有關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營業人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營業人以進、銷貨列帳者,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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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由其直接對上開國外客戶交貨者,所賺取信用狀差額,能否適用零稅率?(9216)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由其直接對上開國外客戶交貨者,所賺取信用狀差額,能否適用零稅率?(9216)
該經營三角貿易之營業人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並依照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75.7.29台財稅7555603號函)
一、應按列帳方式區分:
(一)該經營三角貿易之營業人,如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者,得按其收付差額申報營業稅銷售額,並依照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及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如:國外客戶及第三國供應商訂貨單、提貨單或出貨單...等)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5.7.29台財稅第7555603號、78.11.23台財稅780691662號函)
(二)該經營三角貿易之營業人,如與國外客戶及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滙出及匯入者,得按進銷貨科目列帳,則該筆交易因貨物起運地及交付地均不在中華民國境內,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需列報營業稅銷售額。(財政部賦稅署88.8.5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
二、如何認定列帳方式:(財政部93.9.3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94.10.4台財稅字第09404551250號函)
(一)經營前開三角貿易之國內營業人,如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居間」行為,應以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並檢具證文件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
(二)經營前開三角貿易之國內營業人,如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行為,應以收付全額分別認列進貨成本及銷貨收入,無需申報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