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賣未上市櫃股票,由買方代徵證券交易稅,代徵人完納稅捐後毋須申報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證券買受人(即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3‰稅率代徵,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項下登打及列印繳款書。
2.納稅義務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部分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3.自110年1月1日起,買賣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111年5月要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個人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屬個人基本所得課稅範圍,5月份申報所得稅時,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該筆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項所得應以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申報,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時,記得要保存收款、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的文件,供日後申報時計算及提示供國稅局查核認定。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前揭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於111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納稅 ,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