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預收訂金,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線上會計諮詢【廷達會計師事務所】新北新莊公司登記、資本額簽證、變更登記

創業時您最優質的顧問團隊

線上即時諮詢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倘於交付貨物前預先收取價款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該時限表規定,從事買賣業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惟於發貨前已收取貨款者,應就預收貨款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6月間向乙傢俱行訂購總價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之實木床組1套並支付訂金30,000元,雙方約定於112年8月底交貨。乙傢俱行應於收取該訂金時,先行開立金額30,0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甲君;嗣後於112年8月底將該床組送交甲君時,再就剩餘價款開立金額70,0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甲君。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於發貨前預收訂金者,如因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分享這篇文章:
線上會計諮詢協助您打造有效且有效率之財會作業,包含會計、報告編製以及資料分析等服務項目。軟體、網路與跨境雲端服務稅務規劃服務,若您有任何的問題, 歡迎您填寫下列表單與我們聯繫,我們將會盡速回覆給您。服務項目:線上會計諮詢、新北公司登記、公司變更登記、會計師資本額簽證。
蘋果網頁設計

2020©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