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4年1月1日至同年2月5日止【114年1月適逢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農曆春節假期),申報期限依法展延至同年2月5日止】,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預為準備並請如期完成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113年11月28日公告遺產稅之「課稅級距金額」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與上次106年調整後指數相較,上漲12.42%,已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應調整標準,爰按上漲程度調整,並適用於114年發生之繼承案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除應檢附合約、匯款證明及提供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實認定外,尚須注意以下列對象為受款人者,將不得列報佣金支出: 一、出口廠商或其員工。 二、國外經銷商。 三、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