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所表示,遺產稅調整前、後的各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是以繼承事實發生日(即被繼承人死亡日)為適用基準點而非按申報日。換句話說繼承事實發生在113年1月1日以後的遺產稅案件,可適用調高後之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如果是繼承事實發生在112年12月31日以前,而納稅義務人在113年1月1日以後向國稅局申報的案件,仍應按調整前的各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茲臚列調整前、後的遺產稅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如下:
新臺幣:元 | |||
項目 | 繼承事實發生日(即被繼承人死亡日) | ||
112年12月31日以前 | 113年1月1日以後 | ||
扣除額 | 配偶 | 493萬 | 553萬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50萬 | 56萬 | |
父母 | 123萬 | 138萬 | |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 618萬 | 693萬 | |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 | 50萬 | 56萬 | |
喪葬費 | 123萬 | 138萬 | |
不計入遺產總額 |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 89萬以下部分 | 100萬以下部分 |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 50萬以下部分 | 56萬以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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