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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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引用自:中華民國財政部>訊息公告>新聞稿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辦理有關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之方式及免辦暫繳規定,摘要說明如下: 一、應辦暫繳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有下列二種申報方式: (一)一般申報:營利事業按108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二)試算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09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試算其暫繳稅額。 二、免辦暫繳之營利事業: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