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揪逃漏 明年起要求銀行提供高頻交易帳戶-線上會計諮詢【廷達會計師事務所】新北公司登記、資本額簽證、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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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27日正式訂定「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根據《稅捐稽徵法》第30條,明確規範金融機構提供稽徵機關個人高頻交易帳戶的範圍及作業程序。

 

針對所謂「高頻交易」,財政部定義,是指同一人、同一金融帳戶,在同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轉匯入金額累積達新台幣240萬元,且該年度有任四個月分存轉匯入筆數每月達200筆。

 

其中,累積金額的計算排除特定非銷售性質交易,例如經由台灣票據交換所媒體交換自動轉帳業務的代付交易,但如屬於貨款、零星轉帳、銀行轉帳,則仍會列入計算範圍。

 

另外包括政府補助款、利息收入、繼承款項、公益團體補助款、薪資、津貼、政治獻金、公寓大廈管理費、各種溢繳退款、同一人帳戶金融帳戶間轉匯等都排除,不計入累積金額240萬元的計算範圍。

 

至於金融機構應提供的資料包括身分資料、交易紀錄。其中身分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及號碼、金融帳戶開戶日期;交易紀錄包含金融機構代號及帳號、存轉匯入金額及時間。

 

財政部要求,金融機構應依規定格式及遞送方式,在每年3月底前,將前一年度的身分資料、交易紀錄送交財政資訊中心,也就是說,最快明年3月31日前,應提供今年的高頻交易帳戶資料。

 

財政部表示,此為例行課稅資料的蒐集,未來銀行定期提供的帳戶資料,會與申報資料、物流、資訊流、金流等交叉勾稽,異常比率偏高且涉嫌逃漏稅者,才會著手調查,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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