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與他人合夥開店要留意,若合夥期間商號有欠稅,而商號名下財產不夠清償欠稅時,即便出資額僅1元,國稅局仍可就個人財產辦理禁止處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及相關解釋令規定,針對欠稅的納稅人,稽徵機關可通知相關單位,禁止處分其財產,其中針對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若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國稅局就會找上合夥人,針對合夥人個人的財產禁止處分。
國稅局表示,甲君僅出資1元,與朋友合夥開立某合夥商號,結果此商號滯欠2020年3月至8月的營業稅,合計20餘萬元,因合夥商號名下無財產,為稅捐保全,因此針對負責人及合夥人名下財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甲君不服處分,主張被禁止處分的財產是他個人所有,應與商號有別,但國稅局提出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後,甲君同意繳清合夥期間所生欠稅後,才能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