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該局指出,前揭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所為之贈與外,尚包括同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情形,例如A君欲將其持有甲公司股權移轉予其子B君,不論係贈與或買賣移轉,甲公司受理A君移轉股權予B君時,應通知A君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提醒,公司於辦理股權移轉登記時,若違反前揭法令規定,將有同法第52條處以罰鍰規定之適用,如對相關規定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