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官員說,這不是什麼公平不公平的問題,這是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辦理。「如果法不這麼定,類似個案會永遠執行不到,會損害債務人的權益。」話說回來,公司只要函覆,按月扣下柳先生的薪資,然後開支票給台北國稅局就好了,公司不作為,就會承受這樣的後果。
再來變成柳先生欠公司的?台北國稅局官員說,公司怎麼處理,那是公司和柳先生之間的事,政府不介入。
員工欠稅 公司還?
類似柳先生的案例不算少見,官員笑說:「執行分署拍賣車子如果賣的公司的車子,偶爾會看到類似案例。」可能公司老闆不想當壞人,不願意去扣押員工薪資抵稅,孰不知接下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分署就會找上公司。
官員仔細講解相關的法律問題,他說,就國稅局欠稅案件來說,會涉及三種人,一是債權人,指國稅局;一是債務人,指欠稅人;第三種叫第三人,債權人、債務人以外的人都叫第三人。柳先生任職的公司就屬第三人。
最常涉入欠稅案的第三人是銀行。
官員說,欠稅人有錢存在銀行,欠稅人對銀行有債權,當納稅人欠稅,執行分署會發給銀行扣押命令,要扣押欠稅人的存款清償欠稅,通常銀行會依規定扣押,並解繳給執行分署。如果銀行不配合,就會轉移義務,由銀行來還欠稅。這規定在強制執行法的第115條、119條。柳先生任職的公司和銀行的角色一樣。
實務上程序是這樣的,官員說,執行分署發扣押命令給柳先生任職的公司,公司在接到扣押命令的十日內要函覆或聲明異議,例如公司聲明異議說,柳先生已不在這裡任職了。或者函覆願意按月扣下柳先生部分薪資抵稅。如果十日後沒有收到函覆等,「視同公司默認。」
接下來執行分署會發收取命令,就要來收款。公司沒有扣柳先生的薪資,就要被轉移義務,執行分署轉向執行公司的財產抵稅。
如果公司在這期間辭掉柳先生呢?官員說,柳先生和公司的僱傭關係不存在,執行分署當然就不會再找公司要稅。
公司函覆將依規定扣薪,接下來又如何進行?官員說,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執行分署會留下最低生活費的1.2倍給柳先生,最低生活費每年公布,以110年的台北市來說,最低生活費是1萬7,668元,1.2倍是2萬1201元。月薪超過2萬1201元部分會被扣下來抵稅。
當然,扣多少薪資是可以商量的,官員指出,如果柳先生要養家活口,或者要照顧父母,柳先生可以向執行分署請求,雙方商量出一個合理的扣款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