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無工作收入父母也納入勞工扶養眷屬範圍,以方便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可領取扶養眷屬加給,每一人依申請人離職退保當月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20%。
現行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規定,勞工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若有受其扶養的眷屬,每一人依申請人離職退保當月前的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累計至20%。
然而,條文明定,受勞工扶養眷屬的定義,指勞工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並未納入父母。
考量台灣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不婚不育人數逐漸增加,倘若單身勞工負擔年邁父母扶養責任者,一旦面臨失業,恐加重生活負擔,連帶影響家庭生計,因此朝野立委如國民黨立委許淑華、林文瑞、蔣萬安和民進黨立委莊競程分別提出修法草案,將「父母」納入勞工扶養眷屬範圍。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月29日初審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排入今日院會討論事項,並於今日院會順利三讀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