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 , 下列各營利事業應做稅務簽證申報: A、金融業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 、期貨業及保險業。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B、公開發行股票之事業。 C、 享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5,000仟萬元以上者。 D、 除上述外,年營收在1億元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