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國公司中譯名字(Chinese Name of the company)-名稱必須加註國籍。
2、外國公司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Photocopy of the company’s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由外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簽署核發。應附中譯本。
3、訴訟及非訴訟代表人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 appointing the company’s
litigious and non-litigious agent)-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須經經驗(公、認)證。應附中譯本。授權書(POA)應具體訂明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為法律行為之種類,
例如:代表本公司簽訂契約、報價、投標、採購、市場調查及研究等行為。
4、身分及住居所證明文件(Photocopy of the identification card of the company’s
litigious and non-litigious agent)
❶ 中華民國國籍→檢送身分證影本。
❷ 僑外人士,其身份證明文件為下列之一:
❸ 護照影本 (加註地址、親筆簽名、及加蓋本人印章);
❹ 其本國政府出具之居住所明文件;
❺ 本人出具聲明書(應敘明姓名、國籍、地址),經我國法院認證。
5、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A photocopy of the original house lease contract)-需以(辦事處中文名稱+代表人)名義承租。
6、房屋使用權同意書(An agreement issued by the house owner)-若向二房東承租,需另行準備由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之同意書。
7、房屋稅稅單(A document to prove payment of the latest house tax)-當年內有效。請注意是否完稅。
8、公司大小章-可委由本所代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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