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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結束程序
公司解散登記、清算申報服務,依照公司法、營業稅法、所得稅法等辦理
作 業 內 容 時 間
.公司解散經濟部登記 決議後15日內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 解散登記日後10日內
.營業及稅籍註銷登記 解散登記日後15日內
.當期所得稅決算申報 解散登記日後45日內
.清算人就任法院聲報 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公司營業地址地方法院聲報。
.股利盈餘分配扣繳申報 清算完結日起算10日內
.所得稅清算申報 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辦理
.清算完結法院聲報 清算人就任90天後,6個月內。
一、解散登記
(一)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1.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2. 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3. 股東同意解散:
(1)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2)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3)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股東會2/3以上出席,出席1/2

     以上同意;公開發行1/2出席,2/3以上同意),並選任清算人。(公316)
4. 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5. 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6. 經法院裁判解散。

二、註銷營業登記: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15日內向稅捐處申請註銷營業登記。
三、稅務申報
(一) 須於『解散基準日 』之次日起,分別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各項申報:
1. 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92,I)
2. 15日內完成營業稅申報(營細33條)
3. 45日內完成決算申報(所75,I)(財政部73/07/05台財稅第55300號函)

4. 決算期間的盈餘,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清算完結者,其前1年度之盈餘仍應於規定之期限內申報。
(二) 所謂『解散基準日』,分別依下列規定計算
1.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2. 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3. 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四、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
(一) 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公司營業地址地方法院(民事   庭)聲報。
(二) 費用: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三) 應檢附文件:
1. 聲報狀-民事聲報清算人就任狀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3.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4. 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5. 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6.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

任日期)。
7.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8.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通過之證明文

件。
9. 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10.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

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公告範本:
  1. XX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X年XX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並由XXX為清算人,本公司債權人應於公告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地址:XXXXX,電話XXX),逾期恕不受理,特此依法公告之。清算人XXX
  2.  
  3. XXX有限公司 清算人XXX,公告本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自民國10X年XX日起解散並選任XXX為清算人,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同憑證前來登記,逾期未登記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
五、清算程序
(一) 稅務部份:於『清算完成日 』之次日起,分別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各項申報;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各項申報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辦理。
1. 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
報。(所§92,I)
2. 15日內完成營業稅申報(營細34條,II)
3. 30日內完成決算申報(所75,II)

(二) 其他程序:
1. 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清償。(公328)
2. 資產不足清償宣告破產。(公89)
3. 公司經破產宣告、即不適用清算程序,無需辦理清算申報,如有繼續經營或
處分財產收入,亦免報結算申報,但如有剩餘資產分派股東超過股本時,仍
應按股利辦理扣繳。(76台財稅7563117)
4. 剩餘財產按持股比例分配股東,資產分派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公330)
5. 股票通知收回註銷。(經66商05244)
六、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一) 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
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 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各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及提請股東會承認,並於承認後15日內聲報法院。(公33-1)
(三) 費用:免徵。
(四) 應檢附文件:
1. 聲報狀-民事聲報清算完結狀 https://www.judicial.gov.tw/tw/mp-1.html
2. 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3. 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前述表冊之證明文件。
4. 前述表冊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5. 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
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6. 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餘財產分配表。
七、附錄:
(一) 稅務申報完成:經濟部網站查詢會顯示-「解散」;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出現「非營業中」。因為公司法人身份依然存在,如有債權債務問題仍應依法解決。
(二) 法院程序完成:經濟部網站查詢會顯示-「解散已清算完結」。此時公司法人身份已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始完全終止。
(三) 公司及分公司資料查詢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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